分公司关于工程实施的相关制度流程

一、项目合同签署及相关备案手续



1、分公司所签署的任何工程承包合同,应在签署后1周内将扫描件或副本原件发至总公司,如有发现项目不报备开工者,总公司将予以工程额1%的罚款处理。

2、分公司签署项目合同后,应首先报备至总公司具体项目信息情况,如工程为后补手续,应将各项材料合同、劳动用工,财务台账等资料报备至总公司,如项目资料不全、财务资金不明确的项目,总公司有权派专人落实,为避免时间影响,分公司务必有项目时提前报备。

3、项目投标前或开工前,甲方要求提供履约保函,总公司予以配合,保函费用需分公司全资配合后开出。



二、项目实施前需要确认事项



1、项目开工前,分公司需要与总公司签订《安全事故责任书》、《工程质量保证书》。

2、在项目开工前,为保障各分公司项目的顺利实施及税务的正常流转,总公司会根据该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分公司对接相关“工程进度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发票情况、报税情况、关键节点等”,并确认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以节点或定期的报备方式,将项目流转文件交到总公司。

3、总公司在根据工程部、财务部已知项目进度概况下进行配合,正常进度情况下便于总公司及时配合及确认,异常情况则需情况对接完整后,各部门才可配合。

4、分公司所有承揽的项目必须购买该项目工程施工保险,并将该项目保险合同扫描件发送总公司,如有发现,总公司将视情节恶劣程度给与处罚。

5、如项目需要开具“外经证”,参照我公司财务部关于《外经证的相关流程及规定》。



三、项目实施中的相关事项



1、总公司视分公司所承揽的项目情况及分公司经营情况,要求分公司将该项目相关进度资料定期或项目节点上报至总公司备档(详细见分公司项目信息情况报送表),如分公司逾期不配合,总公司有权派专人前往检查,并给与一定处罚,差旅费用由分公司承担。

2、总公司将视分公司项目情况派专人定期到项目现场考察,分公司应予以配合对接相关进度情况及资料明细。如项目现场不符合常规标准,总公司可要求其整改,分公司应予以配合。

3、如项目有预付款,工程实施应在账户中保留相关税费(劳务票保留5%,专用发票保留13%)。

4、(以分公司结算的项目,分公司所开出的发票),应在开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扫描件存至总公司,如有发现虚开发票行为,总公司将严肃处理。(财务调整相关时间节点及分公司需提供的内容)

5、因国家税务政策的相关调控,所有项目工程大于3万元以上的材料费用必须从对公账户转出,未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的款项,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所有材料采购必须具备购销合同;避免大额资金转出至个人,否则会引起异常核查补缴高额个人所得税;建议分公司多了解当地税务政策规则,如有不懂之处多安排时间向总公司咨询。




四、项目实施的其他规定




1、分公司项目严禁违法转包,收取工程保证金,签订担保、借款类协议、赊欠材料款项,如有发现,总公司将严肃处理。

2、分公司应遵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如有违规施工,造成公示处罚或扣除总公司信用分的,总公司将视情况处罚。

3、分公司负责人严禁与分公司经营主体的人格权限混同,严禁以个人名义私自行使权限范围外的权益,严禁负责人或分公司相关人员收取公款,如有发现及情节恶劣者,总公司将严肃处理。

4、未经总公司书面允许,分公司印章或总公司借与的其他印鉴章不得转让,授权给他人,如有发生印章使用疏漏,则责任应由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5、如未经总公司同意,分公司不得将所经营的任何项目经营权转移至他人,如有发现挂靠行为,总公司将视情况处罚。

6、分公司无权授权项目章,未经总公司授权,总公司不予以承认,如有私刻公司的任何印章,总公司一经发现,严肃处理。